【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2 0:00:00

薛小旺与郑应伟、王秀珍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小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应伟,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现住济源市。

被告:王秀珍,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荣誉,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薛小旺与被告郑应伟、王秀珍、郑荣誉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及被告郑应伟、郑荣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秀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应伟、王秀珍共同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郑荣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31日,被告郑应伟向其借款18万元,其应郑应伟要求将款转至郑荣誉账户。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拒不还款。因借款产生于被告郑应伟、王秀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郑应伟、郑荣誉辩称:经郑应伟介绍,原告与郑荣誉一起干工程,原告将投资款18万元转至郑荣誉账户,后原告要求郑应伟出具手续,故其给原告出具借条。工程竣工后,郑荣誉给付原告4万元,现郑荣誉还欠原告14万元,应予归还。

被告王秀珍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31日,被告郑应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薛小旺现金18万元整。郑应伟”,该款直接转至郑荣誉账户,后郑荣誉陆续支付原告4万元,剩余14万元至今未付。另外,被告提供的对话录音中显示“郑荣誉称等于说你拿这钱,在天龙焦化干这活,干这栈桥入这股这钱赔多少挣多少原告称对对对,我投资多少钱,我应该摊多少钱。郑荣誉又称咱现在算算,你拿这钱投资栈桥上投资多少,天龙焦化栈桥上,投资多少,这个是花多少,还剩多少,亏多少,是不是原告称那是么”。

关于该案,原告称其与郑应伟系朋友,与郑荣誉不认识,借钱时,郑应伟称郑荣誉在天龙焦化干工程需用钱,想用其的钱,让其得高利息,故其与郑应伟一起去银行办理转款手续,直接将18万元转至郑荣誉的账户,同时郑应伟给其出具了借条,后郑荣誉共给其4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被告郑应伟、郑荣誉称经郑应伟介绍,原告与郑荣誉一起干工程,当时原告要求郑应伟给其出具借条,以后再让郑荣誉换手续,故郑应伟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投资款18万元转至郑荣誉账户,但后来一直没有换手续。工程结算后,郑荣誉支付原告4万元,现郑荣誉还欠原告1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不认可本案所涉18万元系投资款,被告郑应伟也给原告出具有借条,但原告与二被告的对话录音中显示“郑荣誉称等于说你拿这钱,在天龙焦化干这活,干这栈桥入这股这钱赔多少挣多少原告称对对对,我投资多少钱,我应该摊多少钱。郑荣誉又称咱现在算算,你拿这钱投资栈桥上投资多少,天龙焦化栈桥上,投资多少,这个是花多少,还剩多少,亏多少,是不是原告称那是么”,说明该款系投资款,且该款也是直接转至被告郑荣誉的账上,付款也是郑荣誉直接付给原告,故二被告辩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郑荣誉合伙干工程的投资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郑荣誉认可工程结算后,其支付原告4万元,现还欠14万元,故被告郑荣誉应当支付原告14万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应伟、王秀珍共同归还18万元及利息,因该款系原告与被告郑荣誉合伙干工程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荣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小旺14万元。

二、驳回原告薛小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郑荣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卫云

人民陪审员邢国平

人民陪审员王卫红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