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经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24刑初73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经源,男,1996年1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监视居住在医学观察隔离点,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经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检察员林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经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安检刑诉(2022)666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19日间,被告人陈经源在安溪县向他人有偿提供大疆无人机破解限高、禁飞区限制服务方案,将下载的“DJI全套”软件及破解教程网站通过远程连接买家电脑操作进行有偿提供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破解服务,共计21人次,获利人民币6,850元。被告人陈经源于2022年4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指控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白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陈经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公诉机关建议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陈经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另查明,被告人陈经源的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审理中,被告人陈经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经源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经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三十六日。刑期即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陈经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陈经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水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