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4刑初3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飞强,男,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2年6月10日被商城县公安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2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2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2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强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祥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王飞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网络游戏“仙剑问情”外挂程序,之后在王某、彭某(另案处理)搭建的聚米发卡平台(域名网址:×××.com)进行销售。经查,被告人王飞强累计销售金额112640.18元,非法获利约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飞强被公安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飞强的行为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飞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飞强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光盘保存内容情况说明、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彭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飞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王飞强销售记录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飞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飞强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
二、被告人王飞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商城县公安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潘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