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81刑初376号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沅江市人,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沅江市共华镇,现住沅江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又因涉嫌犯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2年4月20日被沅江市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沅江市某某局监视居住。
1990年至1994年左右,被告人罗某因在沅江市老文化宫附近与他人打架斗殴害怕被某某机关打击处理逃亡在外。期间罗某因害怕使用自己身份证,遂在其舅舅黄某山的帮助下获得了刘某明的身份证后一直冒用该身份证。2007年至2019年期间,罗某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处理时仍使用的是刘某明的个人身份信息。而刘某明的一代身份证曾在1990年初丢失。直到2022年2月,刘某明在收到南县纪委对其作出的开除党籍的决定书时才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被告人罗某于2022年4月19日被某某机关抓获归案。
指控罪名:盗用身份证件罪
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被告人罗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刑期执行详见本院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卫 兵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文 宥 妍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