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曾庆全、曾凡君、张大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管辖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庆全,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申请人:曾凡君,男,I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庆全、曾凡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庆全、曾凡君称,西坝镇新春村4组村民曾庆全与被申请人张大芳系夫妻,被申请人张大芳系申请人曾凡君之母,西坝镇新春村4组村民曾庆全系申请人曾凡君之父。被申请人张大芳于1993年11月5日早上7点钟左右离家出走,其后被申请人张大芳之夫曾庆全及其亲友多方寻找,均不知其下落,其间曾庆全于1993年11月17日向西坝派出所报案失踪。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1、被申请人张大芳失踪;2、指定申请人曾凡君为失踪人张大芳的财产代管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大芳,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新春村,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新春村4组2号,系申请人曾庆全之妻子、曾凡君之母亲。被申请人张大芳于1993年11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曾庆全、曾凡君申请宣告张大芳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大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大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大芳于1993年失踪至今,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大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大芳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庆全、曾凡君申请被申请人张大芳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曾凡君申请代管被申请人张大芳的财产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大芳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曾凡君为被申请人张大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