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申请人:戈汉宗,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
被申请人:戈觅鸳,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
申请人戈汉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戈觅鸳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戈汉宗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戈觅鸳于1993年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戈觅鸳死亡。
经审理查明:戈觅鸳,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站邻街176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1993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戈觅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22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戈觅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戈觅鸳于199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戈汉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戈觅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戈觅鸳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戈觅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僖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