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张安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晓菁,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

被申请人:张安清,男,194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晓菁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安清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张晓菁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张安清于2011年5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安清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安清,男,194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口区汉水二村484号4楼1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安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22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安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安清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张晓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安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张安清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张安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僖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