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调解书

【审结时间】:2022/12/5 0:00:00

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魏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2)甘1221诉前调书90号

  原告:魏某。
  被告:王某。
  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前原告魏某申请诉前调解,本院遂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曹仁庆进行调解。
  原告魏某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并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鉴于与被告朋友关系,不好推脱,便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先后给被告借款总计175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现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经本院特邀调解员曹仁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魏某借款本金175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开始在每个月20日之前归还1500元,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
  二、如若被告王某不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魏某可对剩余未清偿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访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唐 莹
书 记 员 刘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