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志峰与被申请人潘凤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郭志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郭志峰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凤兰死亡。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郭志峰与被申请人潘凤兰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潘凤兰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09年10月20日失踪至今未归。期间亦从未有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凤兰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潘凤兰,女,汉族,户籍地山西省交城县,系申请人郭志峰的妻子。潘凤兰患有精神疾病,于2009年10月20日走失后,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没有潘凤兰的音讯。现潘凤兰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申请人郭志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凤兰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潘凤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凤兰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潘凤兰走失后,申请人郭志峰及其家人通过各种渠道查找未果,郭志峰还曾在交城电视台播放过寻人启事亦没有消息,2011年10月21日申请人郭志峰向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过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确认潘凤兰的确患有精神疾病,从2009年10月20日失踪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潘凤兰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在本院发出寻找潘凤兰公告的一年后,潘凤兰仍无音讯。故对申请人郭志峰要求宣告潘凤兰死亡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