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9/15 0:00:00

黑治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治鑫、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2)陕0104刑初90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治鑫,男,200212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202171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金辉,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梦,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治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治鑫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21621日左右始,被告人黑治鑫在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慕水榭”电竞酒店等地,通过操作手机,用自己名下中信银行卡、建行卡、农行卡为上游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收、转款(刷单跑分),从中获取每天刷单流水总额一定比例的提成。期间,黑治鑫叫来李某某、许某某、宋琦(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上游网络犯罪活动组织非法提供银行卡用于“刷单”,并给许某某等人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酬劳。

通过国家反诈中心平台查询,黑治鑫名下的中信银行卡(XXXXXXXXXXXX3779)涉及电信诈骗案一起(刘娜被诈骗案);经调取银行流水,黑治鑫中信银行卡(尾号3779)、建行卡(尾号2493)从622日到630日,进账总额146万余元。

经调取李某某农行卡(尾号8773)、许某某农行卡(尾号7974)银行交易流水,自621日均有大量收、转款记录。

20217114时许,某人员根据研判指令,在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XX房间将黑治鑫、李某某、许某某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研判指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流水、入住信息等书证,查获记录、指认笔录等,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黑治鑫的供述与辩解,反电诈平台查询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黑治鑫以牟利为目的,为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交易流水金额14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两张,足以用持卡人名义用于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黑治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黑治鑫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黑治鑫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应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另外,被告人黑治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当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21621日左右始,被告人黑治鑫在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慕水榭”电竞酒店等地,通过操作手机,用自己名下中信银行卡、建行卡、农行卡为上游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收、转款(刷单跑分),从中获取每天刷单流水总额一定比例的提成。期间,黑治鑫叫来李某某、许某某、宋琦(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上游网络犯罪活动组织非法提供银行卡用于“刷单”,并给许某某等人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酬劳。

通过国家反诈中心平台查询,黑治鑫名下的中信银行卡(XXXXXXXXXXXX3779)涉及电信诈骗案一起(刘娜被诈骗案);经调取银行流水,黑治鑫中信银行卡(尾号3779)、建行卡(尾号2493)从622日到630日,进账总额146万余元。

经调取李某某农行卡(尾号8773)、许某某农行卡(尾号7974)银行交易流水,自621日均有大量收、转款记录。

20217114时许,某人员根据研判指令,在西安市莲湖区XX酒店XX房间将黑治鑫、李某某、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研判指令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2、某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黑治鑫于202171日被某机关抓获。

3、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616日黑治鑫给其说用其的银行卡参与“跑分”可以挣钱。2021618日其来到一个电竞酒店,房间里有宋琦、李某某和黑治鑫。其工作内容是在“纸飞机”软件上的群聊里接收转账的指令,按照指令转账。上家将每日转账金额的千分之二点五转给黑治鑫,黑治鑫拿千分之一,用谁的卡谁拿千分之一点五。其用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获利1000元左右,“跑分”时还用了黑治鑫、李某某和宋琦的卡。其能辨认出黑治鑫、李某某。

4、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2156月份的时候,黑治鑫带宋琦找其,说“跑分”可以挣钱。其是727日来的西安,黑治鑫让其带着银行卡“跑分”用。其到西安后和黑治鑫找了个宾馆,登陆一个叫“纸飞机”的软件,上面有黑治鑫加入的用于“跑分”的聊天群。在分工上,黑治鑫负责联系上线、开酒店、买饭,其负责看纸飞机群聊信息,来消息了就通知黑治鑫、宋琦、许某某,让他们按照群里的指令转钱,有时其自己操作转账。黑治鑫“跑分”时用了他自己和宋琦的银行卡,其用自己的银行卡操作了一两次,其害怕出事,就不让用其的银行卡了。其帮助黑治鑫“跑分”是一天100元,包吃包住,共获利500元。其能辨认出黑治鑫、许某某。

5、被告人黑治鑫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QQ上加了上家,上家说让其把赌博的钱洗白。上家将其拉入“纸飞机”聊天软件的群里,上家每天在群里发布转账账号、名字和钱数,其看到钱到账后转到上家指定的账户,上家按照跑分流水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支付佣金。其用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的银行卡用于跑分。干了一段时间后,上家让其给他拉人找银行卡,可以一起分钱。其就叫了朋友许某某、李某某、宋琦加入,其负责联系上家,钱来了以后有时其让许某某或宋琦操作,有时他们看到上家消息后自己操作,李某某负责看上家发来的消息。每日千分之二点五的佣金,其拿千分之一,谁操作的谁拿千分之一点五,其自己做的单子就自己全拿。其大概获利4000元,给李某某500元,给许某某大概1000元。其用过许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宋琦的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交通银行卡。其能辨认出许某某、李某某。

6、查获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软件“纸飞机”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息截图及指认笔录。

8、被告人黑治鑫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宋琦、许某某、李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9、铭尚电竞酒店入住单、指认现场照片、指认银行卡照片。

10、刘娜被诈骗案件材料证实,李娜被诈骗案的涉案账号包括黑治鑫的中信银行账户。

11、某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12、光盘1张。

13、被告人黑治鑫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治鑫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黑治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黑治鑫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指向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获取该信息资料可能导致信用卡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发生损失的风险,该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遏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被告人黑治鑫虽让他人提供银行卡,但其利用他人银行卡的目的在于更多的为上家网络犯罪活动收转款以获取更多提成,其主观上没有伪造信用卡或者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黑治鑫给予他人金钱利益以收买二人的银行卡。本案中,被告人黑治鑫提供其本人和他人银行卡的行为是在一个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一个行为,该行为已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面评价,不需另行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黑治鑫所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成立,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已发予以采纳。

被告人黑治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黑治鑫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被告人黑治鑫的犯罪情节以及性质,其行为不符合可适用缓刑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黑治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71日起至2022930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

二、违法所得4000元继续追缴,追回后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手机四部、银行卡九张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土门派出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畅 敏

人民陪审员 郭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高甜甜

书 记 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