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朱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香,女,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香称:我于2010年9月10日与被申请人唐治鑫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7月26日生育长子唐某甲,2013年12月22日生育长女唐某乙,2015年6月3日生育次女唐某榕。2014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依法宣告唐治鑫为失踪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唐治鑫(曾用名:唐治新),男,1989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住织金县××××组,系申请人朱香的丈夫。被申请人唐治鑫与申请人朱香于2010年9月10日认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7月26日生育长子唐某甲,2013年12月22日生育长女唐某乙,2015年6月3日生育次女唐某榕。2014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朱香申请宣告唐治鑫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唐治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唐治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治鑫自2015年4月3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3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朱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治鑫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唐治鑫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江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芬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