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浙72民初2393号之二
原告: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使君街9号绿地中心1号楼9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薪,上海海华永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1幢3层313-22室。
法定代表人:何珠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珠山。
原告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锐公司)诉被告上海漳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珠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赫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赫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68.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赫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