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上海永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永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178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永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谢卫路568号5幢、8幢。
法定代表人:张永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轶菲,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1790号4号楼二楼203、204、205室。
负责人:耿伟。
被申请人: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19号、17号、18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1层(4A一楼星云加速器)。
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永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78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5,28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永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雪王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5,286.2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滕小乔
书 记 员 滕小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