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5 0:00:00

唐慧斌、张天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慧斌、张天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81民初2941号

  原告:唐慧斌。
  被告:张天然。
  原告唐慧斌与被告张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唐慧斌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天然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慧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慧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慧斌负担。


审 判 员 韦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晓波
书 记 员 李冬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