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与保利(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与保利(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4民初12839号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13-4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4MA0U3RQ508。
经营者:王利芝。
被告:保利(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号纳米大厦16层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960307761。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被告:王宇。
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与被告保利(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沙河口区城肥管道疏通维修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