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努尔买买提·买买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努尔买买提·买买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8民初242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幸福西路1号。
  负责人:宗继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麦提·马木提。
  被告:努尔买买提·买买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诉被告努尔买买提·买买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瓦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买江·吐尔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