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丽丽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82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丽丽,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户籍所在地密山市)。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密山市公某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7日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丽丽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变诉〔2022〕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上旬,被告人齐丽丽为防老鼠毁坏其播种在密山市自家田地里的种籽,将有鼠药的玉米豆撒在该田地、地头及地边,造成经过此地的被害人耿某(男,49岁)家的七只羊(价值人民币11200元)因误食有毒玉米豆而中毒死亡。经检验:死羊胃内容物及现场发现的玉米豆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
被告人齐丽丽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到公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丽丽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丽丽主动到公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齐丽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齐丽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齐丽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上旬,被告人齐丽丽为防老鼠毁坏其播种在密山市自家田地里的种籽,将有鼠药的玉米豆撒在自家田地、地头及地边,造成经过此地的被害人耿某(男,49岁)家的羊因误食有毒玉米豆而中毒死亡。经检验:死羊胃内容物及现场发现的玉米豆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成分。被告人齐丽丽于2021年7月20日主动到公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丽丽赔偿被害人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确认的证人缪某证言;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正侧面照片、死羊照片、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被害人耿某陈述;辩认笔录及视频、通话录音光盘,密山市公某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齐丽丽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丽丽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齐丽丽主动到公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齐丽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齐丽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齐丽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齐丽丽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丽丽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左彬
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
人民陪审员 李桂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