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育君、刘刚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3963号
原告:潘育君。
被告:刘刚强。
被告:金华豪浩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PRG58),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竹马工业园区(金华市大展物流有限公司内)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峰,董事长。
原告潘育君与被告刘刚强、金华豪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潘育君于2022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育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育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永放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