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潘育君、刘刚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育君、刘刚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3963号
  原告:潘育君。
  被告:刘刚强。
  被告:金华豪浩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PRG58),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竹马工业园区(金华市大展物流有限公司内)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峰,董事长。
  原告潘育君与被告刘刚强、金华豪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潘育君于2022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支付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育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育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俞永放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