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吴银星、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银星、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8民初2669号
原告:吴银星。
被告:陈圣健。
原告吴银星与被告陈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12月15日,原告吴银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银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吴银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洋洋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