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王福才、李金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才、李金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新4026民初1524号
原告:王福才。
被告:李金亮。
被告:李荣芳。
原告王福才与被告李金亮、李荣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王福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才负担。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