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莫则夫、黄文华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则夫、黄文华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桂0502民初7306号


  原告:莫则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华。
  原告莫则夫诉被告黄文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莫则夫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则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则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警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远倩
书 记 员 袁铭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