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刘利明、榆林顺康鑫煤业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利明、榆林顺康鑫煤业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81民初6521号

  原告:刘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山西晋泰(岚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顺康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杨兵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兴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明与被告榆林顺康鑫煤业有限公司、武兴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兴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利明撤回对被告武兴斌的起诉。


审判员 刘飞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