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6 0:00:00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24160号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北滘镇君兰社区诚德路1号美的财富广场4栋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24733527。
  法定代表人:徐传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
  被告:高鹏。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雪
书 记 员 卓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