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俊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02民初821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俊奇。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敏
书 记 员 常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