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25民初2827号
原告: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和,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1。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积立与被告沈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俞积立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积立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积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俞积立负担。
审判员 吴振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邱香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