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7 0:00:00

沈某、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某、俞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25民初2827号

  原告: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友和,福建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1。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煌,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俞积立与被告沈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俞积立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积立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俞积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俞积立负担。


审判员 吴振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邱香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