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14 0:00:00

孙玉梅、杨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玉梅、杨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15600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