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梅、杨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玉梅、杨玥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04民初15600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青,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岳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