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松来与赵世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松来与赵世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6430号
原告:卢松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忠,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世明。
原告卢松来与被告赵世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卢松来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松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鲁维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