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树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0223刑初15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树中。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株攸检刑诉[20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树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树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世纪90年代初期,被告人罗树中的父亲(已去世)在家中遗留下一支鸟铳。后罗树中使用这只鸟铳在家附近山林中进行打猎活动。2022年5月27日10时许,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后随即对位于攸县××镇××村××组桐园026号罗树中家中进行检查。民警在罗树中家厨房的门后查获了一把“鸟铳”。
经株洲市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这把“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22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罗树中在黄公村江冲组山田间埋藏钢丝套索陷阱,埋藏的钢丝套绳将80斤左右一头野猪套住,后罗树中用林间找来的木棍将套住的野猪打死,再将打死的野猪背回自家后院,在同村余某、皮某的帮助下对野猪进行了处理。
经攸县林业技术鉴定组鉴定:钢丝套索即猎套猎捕属于禁用捕猎工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树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树中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应当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树中一人触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树中向公某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树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罗树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树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2年5月27日,攸县公某局民警从被告人罗树中的家中搜出1把鸟铳,并了解到被告人罗树中在2022年5月20日非法狩猎了一头野猪的犯罪事实,后将被告人罗树中传唤至攸县公某局接受调查。攸县公某局依法将上述鸟铳1把、钢丝圈1根,予以扣押。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18]79号),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禁猎区是全省行政区域,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枪支弹药收缴清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证人皮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树中的供述、攸县林业技术鉴定小组对非法捕猎工具的鉴定、株洲市公某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株公物鉴(痕检)字〔2022〕25号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树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有关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罗树中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树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树中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树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树中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委托攸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罗树中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树中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树中持有的鸟铳一把、钢丝圈一根,由收缴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运林
人民陪审员 贺茂荣
人民陪审员 贺慈娇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易凤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