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国非法制造、买卖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赣1025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华国。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21年9月14日经乐安县某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9月6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0月13日由乐安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贵生,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荣辉,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国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年10月21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变诉〔2022〕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国及其辩护人龚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国通过乐安四中旁公厕内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把疑似枪支,并赠送了五六十个所谓气枪子弹。对方把配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陈华国,陈华国在卖家的指引下,将配件组装起来,并在网上购买了瞄准镜(赠送八角架)安装在这把组装好的疑似枪支上。之后,被告人陈华国因试用上述两把枪支感觉不适,便在卖家的指引下,使用家里装修遗留下的射钉器,并在网上购买了钢管和加长钉管套,通过磨光机、锤子等工具制造了一把疑似枪支。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华国与微信名为“玉龙建材”的网友联系好后,在宜春万载县××碰头,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为方便运输就把枪支全部拆开带回,陈华国回家后自己不能装好,就一直丢在了家里附近鱼塘库房旁,后该枪支部分配件丢失。
2020年12月1日,宜兴市某民警在被告人陈华国家后院及鱼塘库房旁搜查出四支疑似枪支、疑似气枪弹49颗。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中有二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疑似气枪弹为气枪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华国非法买制造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事实为: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国通过乐安四中旁公厕内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疑似枪支。对方把配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了陈华国,陈华国在卖家的指引下,将配件组装起来,并在网上购买了瞄准镜(赠送八角架)安装在这把组装好的疑似枪支上。之后,被告人陈华国因试用这把枪支感觉不适,便在卖家的指引下,使用家里装修遗留下的射钉器,并在网上购买了钢管和加长钉管套,通过磨光机、锤子等工具制造了一把疑似枪支。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华国向同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借用了一把气枪,后将该气枪上的瞄准镜更换成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瞄准镜。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华国与微信名为“玉龙建材”的网友联系好后,在宜春万载县××碰头,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为方便运输就把枪支全部拆开带回,陈华国回家后自己不能装好,就一直丢在了家里附近鱼塘库房旁,后该枪支部分配件丢失。
2020年12月1日,宜兴市某民警在被告人陈华国家后院及鱼塘库房旁搜查出四支疑似枪支、疑似气枪弹49颗。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中有二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疑似气枪弹为气枪弹。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提取笔录及购买枪支配件订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及制作枪支工具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宜兴市某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笔录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提取微信交易明细、无锡市某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华国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的法律适用为,被告人陈华国非法买卖、制造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乐检刑诉〔2022〕93号起诉书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被告人陈华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变更起诉,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调整量刑建议为:被告人陈华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被告人陈华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其作为村干部时受到当地群众好评,本案前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对社会造成影响较轻,被告人一直认罪认罚,也是主动交出枪支,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直未隐瞒自己的罪行,应当考虑该情节,从轻处罚,建议法庭调整量刑为三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国通过乐安四中旁公厕内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对方把将疑似枪支拆分后通过快递邮寄给了陈华国,陈华国在卖家的指引下,将拆分后的枪支配件组装成疑似枪支,并在网上购买了瞄准镜(赠送八角架)安装在这把组装好的疑似枪支上。被告人陈华国因试用这把枪支感觉不适,便在卖家的指引下,使用家里装修遗留下的射钉器,及在网上购买的钢管和加长钉管套,用磨光机、锤子等工具制造了一支疑似枪支。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华国得知李某(另案处理)有一支气枪,遂向其借用,并将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瞄准镜安装在该气枪上,后一直未归还。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华国通过手机与微信名为“玉龙建材”的网友联系好购枪事宜,并约在宜春万载县××碰头,以6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枪支,为方便运输将枪支全部拆分后带回家。陈华国因不能组装好,遂将该疑似枪支物丢在了家里附近的鱼塘库房旁,后该枪支部分配件丢失。
2020年12月1日,宜兴市某民警到被告人陈华国家搜查,陈华国从后院围墙内及鱼塘库房旁拿出四支疑似枪支及疑似气枪弹49颗,某机关当场予以扣押。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中有二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一支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疑似气枪弹为气枪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提取笔录及购买枪支配件订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及制作枪支工具照片、随案移送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宜兴市某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笔录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提取微信交易明细、无锡市某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华国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国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和变更起诉后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当庭提出调整被告人量刑,请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在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没有新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故辩护人提出的调整被告人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华国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二、某机关扣押的枪支、气枪弹及其他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某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平
人民陪审员 詹丽琴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詹晶华
书 记 员 曾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