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前双以危险方法害公共安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 湘0726刑初188号
被告人谢前双。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2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常石检刑诉[202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前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碧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前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谢前双带着铁丝和塑料桩等物品,到石门县××镇××村××组河边上的几块地里设置电网猎捕野兽。其将铁丝从一块豌豆地里往溪沟边布线,上坡之后横穿该地块之间百姓劳作常走的便道,后又沿着地边往澧水河方向延伸过去。当天19时许,谢前双将电瓶和逆变器拖到布电网位置,将逆变器和电瓶接好,铁丝接在逆变器上,通电后用蛇皮袋把逆变器和电瓶覆盖好。接通电源后,谢前双在周边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告知周围群众。次日19时许,被害人盛某1与朋友盛某2、王某从澧水河钓鱼回家,途经谢前双布置好的电网路段时,触电昏厥丧失知觉并受伤。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盛某1双下肢多处电灼伤、左侧眼眶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测试,谢前双用于捕获野兽的设备电压高达6.3千伏。
案发后,谢前双赔偿了被害人盛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盛某1的陈述;证人盛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伤情鉴定意见;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谢前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前双为猎捕野兔,在路人经常行走的道路上设置高压电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造成过往路人触电受伤,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前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前双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谢前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前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前双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接受讯问,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谢前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前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祚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京兰
人民陪审员 廖金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季赣湘
书 记 员 邓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