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8/22 0:00:00

高俊放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俊放火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06刑初1222

 

  被告人高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9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23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223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31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龚凯,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2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俊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捷、林溢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俊及其辩护人龚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331710分许,被告人高俊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公寓,寻找可以进入的房间欲盗窃财物,后因未能盗得财物心中愤怒,遂进入某某房间,使用打火机点燃该房间的床单进行纵火泄愤,见已经燃起火焰,遂将房门关闭并离开现场。被害人雷某经路人提醒发现火情,遂赶往5楼将火扑灭,该房内床垫、柜子及空调等财物被烧毁,吊顶、墙体被熏黑。202234日,被告人高俊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高俊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高俊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放火引起的后果相较于其他放火案件较轻,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3.被告人自幼父母离异,从小在福利院长大,文化程度低,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预见性低。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331710分许,被告人高俊进入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公寓,在该公寓一至五楼寻找可以进入的房间欲盗窃财物,后因未能盗得财物心中愤怒,遂进入某某房间,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该房间的床单进行纵火泄愤,见床单已经燃起火焰,被告人高俊遂将某某房间的房门关闭并离开现场。被害人雷某经路人提醒发现火情,遂赶往5楼将火扑灭,该房内床垫、柜子及空调等财物被烧毁,吊顶、墙体被熏黑。202234054分许,被告人高俊在宝安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打火机、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2021)0306刑初30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高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俊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高俊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高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234日起至202563日止)

  二、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张齐玥

人民陪审员 黄坤杨

人民陪审员 夏建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董 宏

辛晓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