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2/12/21 0:00:00

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刘慧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刘慧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民特2号

  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智泉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慧子。

  2021年9月22日,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5595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请请求属非终局裁决事项,本委另行裁决。裁决后,申请人不服,向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星、被申请人刘慧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1.撤销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1.仲裁开庭过程中,被申请人刘慧子提供伪证,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仲裁庭没有组织调解。(2)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中,仅告知一方当事人权利,而未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此裁决有失公允。3.西市区仲裁庭出具的裁决书漏洞百出,不能被当事人认可。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撤销错误裁决。

  被申请人刘慧子答辩称:2021年9月22日,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认定事实正确,应依法维持。

  经审查查明: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5595元;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请请求属非终局裁决事项,本委另行裁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提出撤销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营西劳人仲案字[2021]第104号(终)仲裁裁决书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一,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刘慧子向仲裁庭提供了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发工资的证据,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申请人2021年1月至5月原始工资凭证。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一份由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的2021年1月至4月刘慧子的工资情况,并说明此表已向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供,但仲裁卷宗并无此证据,且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仲裁庭提供过此证据。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二,经庭审查明,仲裁庭庭审笔录明确记载庭上调解未成功,该份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诉讼权利并未受到损害。
  关于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问题三,不属本院审查范围。
  综上,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营口营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剑勇
  审判员 韩爱娟
  审判员 狄 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