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9 0:00:00

杨晨、田燕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晨,男,200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审理经过

监护人:杨景顺,男,1953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系申请人之祖父。

被申请人:田燕会,女,1987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人杨晨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人杨晨诉称:申请人杨晨与被申请人田燕会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田燕会在2008年06月从濮阳县郎中乡前赵屯村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故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忠伟与被申请人田燕会系申请人杨晨的父母,2007年10月12日杨忠伟因车祸死亡,2008年01月18日杨晨出生。被申请人住河南省××山城区红旗街××二所家属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2018年02月27日濮阳县公安局郎中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及2018年03月16日濮阳县郎中乡前赵屯村委会证明,欲证明被申请人田燕会的失踪时间,但未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证据主体资格与法律规定不符,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田燕会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杨晨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伟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彦兵

书记员尹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