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0 0:00:00
申请人:江慈旺,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申请人江慈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江和顺是我的儿子,江和顺自2008年元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我多次请求相关部门帮助寻找江和顺,均无结果。故依法申请宣告江和顺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江和顺,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组,原住湖北省××××组,系申请人江慈旺的长子。2008年离家外出。申请人江慈旺申请宣告江和顺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在报纸上刊登寻找江和顺的公告,并在下落不明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江和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江和顺自2008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有申请人陈述及被申请人原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为证。经本院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江慈旺为江和顺的父亲,现申请宣告江和顺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江和顺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娟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