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081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曹忠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5日被湖南省资兴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本院决定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郴资检刑诉[2021]101号
指控事实
2022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曹忠坚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7××某某报废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行驶至资兴市兴宁镇国家电网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112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查。经鉴定,曹忠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19.1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曹忠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曹忠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忠坚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忠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忠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忠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谢铭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良桃
书 记 员 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