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开明与汤俊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开明,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汤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方开明诉被告汤俊请求履行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开明到庭应诉。被告汤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开明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7年3月11日晚无故打伤原告,经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7000元整。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被告欠条一张,内容如下:汤俊()欠方开明()柒仟元整(7000元)。欠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口头协商3月份付清,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了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原告赔偿款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汤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3时许,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中通快递厂房内,原告方开明与被告汤俊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汤俊用拳头将原告方开明打伤,致方开明轻微伤,后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走马岭派出所主持治安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汤俊()赔偿方开明()医药费柒仟元整(7000元),双方签字后,互不追究彼此责任。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被告汤俊向原告方开明出具欠条,后被告汤俊向原告方开明支付3000元,剩余赔偿款未支付。
以上查明事实,有治安调解协议书、欠条和原告方开明当庭自认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对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汤俊未举证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被告汤俊应依协议向原告方开明承担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汤俊已支付费用3000元,被告汤俊还应向原告方开明支付赔偿款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汤俊支付原告方开明赔偿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汤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