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与朱贵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与朱贵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7738号
原告: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众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728、1725号1幢7楼18室。
法定代表人:吴可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贵山。
原告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贵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极致众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星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