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03民初913号
原告:郭力凯,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现住址:通化市二道江迎宾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田路,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址: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岩,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现住址: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系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郭力凯与被告赵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力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田路、被告赵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力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威龙市场摊位经营权;2.责令被告赵岩交出办理丧葬费、住院费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医保卡、死亡证明、殡仪馆发票);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前郭力凯变更诉讼请求,放弃了对威龙市场摊位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母亲曹会萍于2010年4月28日注册结婚,当时曹会萍从事水产生意,我在酒店做厨师工作,双方收入相对平稳,2021年10月5日,曹会萍因突发急性脑出血后住院治疗,住院2天后,因医治无效,于2021年10月26日去世。自曹会萍入院期间直到去世的一切费用都由原告一人承担。综上所述,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岩辩称,被告系曹会萍儿子,曹会萍逝世后,被告依法对曹会萍的财产、物品享有继承权,被告亦有权办理曹会萍后事的相关事宜,对原告主张的相关证件被告是合法有权持有保管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力凯与曹会萍系夫妻关系,赵岩系曹会萍儿子,郭力凯与赵岩系继父子。曹会萍2021年10月26日去世,曹会萍去世前住院21天。以上事实认定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赵岩和郭力凯均为曹会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利办理曹会萍去世后的相关事宜。因曹会萍的身份证、医保卡现已由原告郭力凯持有,原告该项请求已经实现,不需再提出诉请。关于原告郭力凯主张要求被告交出曹会萍的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郭力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曹会萍的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发票的所有权人为其本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岩系无权占有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发票,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保护。综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力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力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玉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