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2921民初2956号
原告:马某7,女,回族,住甘肃省积石山县。
被告:马某8,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马某7与被告马某8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7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马某9由原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临夏县双城惠民嘉苑二区6号楼1单元9层1092室房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叫马某9,现年9岁。原、被告因父母包办结婚,婚前相互之间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培养起较好的夫妻感情。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之间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致伤,致使双方关系持续恶化。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原告多次忍气吞声,默默地承受了被告一次次对原告的伤害。一直以来,被告对原告没有丝毫的尊重,没有家庭观念,不履行家庭义务。2021年3月,原、被告在浙江打工期间因身体突发不适,原告陪同被告返回临夏后,先后到临夏州人民医院、临夏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最后被确诊为被告患有艾滋病。医生告知原告,被告已经患有梅毒6-7年之久。确诊后,被告在临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被告以服药的方式控制病情。2021年8月3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伙同其母亲将原告赶出家门。无奈之下,原告暂时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对婚姻完全失去了信心,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女马某9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原告与该子女已建立起良好的母子之情,现原告父母明确表示离婚后愿意帮助原告抚养该子女。被告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现在又查出患有艾滋病,且对儿子没有尽到应有的抚育义务。因此,婚生子女马某9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位于临夏县双城惠民嘉苑二区6号楼1单元9层1092室房屋。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也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现在被告又查出患有艾滋病,无法再继续正常的婚姻生活。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坚决要求离婚,请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8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夏县双城惠民嘉苑二期6号楼1单元9层1092室房屋,被告坚决不同意,此房产是扶贫项目建设中乡政府的安置房,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儿子马某9,现年9岁。2021年8月夫妻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村委会证明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儿子,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与关心而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虽产生一定裂痕,但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且分居时间未到两年。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7与被告马某8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自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平桃
书 记 员 张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