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1/17 0:00: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王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91民初317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303773XA,住所地泰州市金山路66号。

负责人:俞某,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杰,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徐某,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与被告王某、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杰,被告王某、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继承借款人王晓华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和利息4590.8元(利息截止到2021年10月13日),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合计307590.8元;并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利息;二、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3日,原告与借款人王晓华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借款人王晓华提供300000元的授信额度,额度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并约定了相关违约情形及违约救济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借款人王晓华的申请按约足额发放贷款,但借款人王晓华未能按时还款。根据双方贷款合同规定,王晓华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现王晓华已去世,其遗产由两被告继承,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某、徐某共同辩称,对王晓华向原告借款及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王晓华生前因与他人同居很少回家,其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且王晓华遗留大量债务,现两被告自愿放弃对王晓华的遗产继承权,不同意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3日,王晓华(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余额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300000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自系统额度生效时间起向后推算36个月。额度存续期内前30个月,借款人可以申请单笔贷款,但支用的每笔借款到期日均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贷款利率不低于具体支用日前一日的单笔支用贷款期限对应的LPR{1年及以下期限贷款对应1年期LPR,1年至5年(含)期贷款对应1年期LPR+4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5年以上期贷款对应5年以上期LPR}的基础上加70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4.1.5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另外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2021年5月14日,借款人王晓华申请放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4日,年利率为4.55%。当日,原告将300000元放款至王晓华尾号为0181的银行账户内。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王晓华死亡,其继承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数据系统显示:截止2021年10月13日,王晓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590.8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8日,原告(甲方)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被告王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合同约定本案的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汇款13000元,其中包含本案律师费3000元。

再查明,王晓华生前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系二人的独生子。2021年6月1日,王晓华因死亡被注销户口。王晓华父母已分别于2010年和2007年死亡。王晓华、徐某名下共有坐落于泰兴市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30471号。

庭审中两被告亦自认王晓华的遗产尚未进行处理分割,并当庭明确放弃对王晓华所有遗产的继承,拒绝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交易凭证、声明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清偿所欠债务。现原告所举证据证实王晓华借款后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导致结欠原告借款本息。债务人王晓华遗产范围为泰兴市房屋的二分之一,两被告虽明示放弃继承遗产,但作为实际占有人,负有管理之职责,理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以其代管的王晓华的财产偿还其生前所负债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晓华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截止2021年10月13日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590.8元及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及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由被告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王晓华的遗产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清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957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177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王晓华的遗产向原告清偿并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