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4民初5109号
原告:刘素娥,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杨检,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平,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顺连,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被告陈杨检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平,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素娥与被告陈杨检、钟顺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素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317.22元,包含医疗费516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9186.85元、护理费3837.3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法医鉴定相关费用34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丈夫肖建和和儿子肖长青分别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各批准用地140平方米。为了建房和相邻关系和谐处理,原告儿子肖长青与陈杨余达成土地兑换协议。后来陈杨余的哥哥即被告陈杨检又来阻碍施工,肖长青又与被告陈杨检达成和解协议书,补偿被告陈杨检1000元和另外补偿5500元给被告陈杨检与史海生。2020年10月21日早上,原告丈夫肖建和在新建房屋旁用锄头修小路。这时,两被告看见后就过来抢原告丈夫的锄头,后来被告钟顺连把锄头抢了,还破口大骂原告一家。原告见状,想拿回自家锄头,与两被告理论。两被告将原告右手臂踢伤,扭伤,导致右肱骨内髁撕脱性骨折。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70天。原告受伤,两被告没有赔偿。
被告陈杨检、钟顺连辩称:当时双方打架时陈杨检不在场,已经去报警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抢锄头时陈杨检在场,刘素娥受伤是谁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提交的视频也证明原告的家人打被告,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决定书可看出原告的伤是构成轻伤,但是公安机关都不能证实这个伤是谁造成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4日,为了修建新房,原告刘素娥之子肖长青用祖房宅基地东边的伙房与陈杨余新吓里0.08亩承包地相互兑换,并签订了兑地协议。后陈杨余的哥哥陈杨检以及村民史海生提出异议,在坪上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20年7月2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书》,约定:一、肖长青占用陈杨检的地方建房,除相互兑换土地外,另一次性补偿陈杨检1000元;二、肖长青一次性补偿陈杨检、史海生因权属争议所产生的维权经费5500元……。2020年10月21日上午7点多,原告刘素娥的丈夫肖建和用锄头在填坑,路上还铺了一块木板,被告陈杨检见状就冲上去用脚将木板踢开,肖建和拿着锄头上前阻拦陈杨检,陈杨检就去抢肖建和手上的锄头,陈杨检之妻被告钟顺连看见后也冲上来帮忙一起抢锄头。争抢过程中,肖建和发现村民史海生在拍照,于是松开锄头,与史海生理论。此时,被告钟顺连就拿着锄头往家走,肖建和和刘素娥遂追上去想把锄头抢回来,双方抢了一会儿,刘素娥见钟顺连一直不肯放手,于是就用右手去扯钟顺连的头发。陈杨检看见刘素娥扯钟顺连的头发,就上前拉住刘素娥的右手,想要刘素娥松开钟顺连的头发,见拉不开就到一边打电话报警去了。钟顺连被刘素娥扯住头发后就用右手抱住刘素娥的脖子往地上一摔,两人一起倒在地上,刘素娥将钟顺连压在下面,刘素娥抓钟顺连头发的右手被钟顺连的后背压在下面,钟顺连双手紧紧抓住刘素娥的头发,刘素娥和钟顺连在地上僵持了一分多钟,期间肖建和趁机将锄头抢走并丢在一旁,并想拉开钟顺连的手,见拉不开就用脚踢了一下钟顺连,后来在周围人员的劝说下,钟顺连和刘素娥就结束了打架。此次纠纷中,刘素娥和钟顺连均不同程度受伤。另查明,肖建和填坑的地方并未超出双方兑换协议范围。
原告刘素娥受伤后在隆回县滩头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70天,经诊断为:1、右肱骨内髁撕脱性骨折;2、右上臂软组织挫伤。2021年4月20日,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素娥的伤情鉴定后出具以下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刘素娥此次外伤所受损伤,尚不足以构成伤残;2、伤后误工15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3、前期费用按票计算,建议适当补偿后续医药费用壹仟元左右(门诊康复)。
原告刘素娥因此次纠纷可纳入计算范围的损失有: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票据确定为516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60元×70天);3、营养费900元(30元×30天);4、护理费,按湖南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42081元标准计算30天为3459元(42081元/年÷365天×30天);5、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地点和次数,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6、鉴定费3425元。以上1-7项合计17352元。另,原告主张误工费,因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来源,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隆回县滩头镇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兑换协议书、和解协议书、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费票据、现场照片和视频、隆回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以及问话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因土地纠纷发生争议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事,不应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肢体冲突。在本次纠纷中,原告刘素娥与被告钟顺连扭打在一起,根据本案纠纷发生起因及双方过错行为,由双方互负主要责任。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当时原告刘素娥与被告钟顺连拉扯在一起时,被告陈杨检拉住刘素娥右手只是想要刘素娥放开钟顺连的头发,见拉不开后就到一边打电话去了,没有证据证明刘素娥的伤与其行为过错有关联,故对于原告刘素娥要求被告陈杨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案发生原因及双方的过错行为,原告刘素娥的损失由被告钟顺连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刘素娥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钟顺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素娥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11.2元;
二、驳回原告刘素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素娥负担60元,由被告钟顺连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红
书 记 员 陆 陈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