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22 0:00:00

韩金朔、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2民初19028号

原告:韩金朔,男,199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强、李丽梅,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林健。

原告韩金朔诉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用34,2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职业发展生涯规划培训服务协议书》,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培训,培训成功后推荐至中粮集团岗位,委托费用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款项打到被告法定代表人账户,后只在线上对原告培训了三次,之后被告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原、被告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原告缴纳的的60,000元服务费于2021年4月15日由中粮人员将经过林健之手交给中粮的定金25,720元返还给原告,剩余34,280元应当由被告返还的部分至今尚未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告特来院诉讼,望法院能判如所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职业发展生涯规划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中致公司为原告进行培训,培训成功后推荐至中粮集团岗位,委托费用60,000元,培训规划期为6个月,原告在6个月学习期内,如果未能进入目标企业,被告将免费提供职业规划、理论培训,职业规划服务费全额退款给原告。2021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林健个人账户转账60,000元。事后,被告未能完成所托事项,原告多次催要返还委托费,案外人王生虹返还原告服务费25,720元,剩余34,280元被告迟迟未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间存在被告中致公司为原告请托办工作的事实,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但该合同被告中致公司主要义务是原告找被告中致公司通过委托的形式为其办理工作,该委托行为的目的因违反公序良俗,应被确认为无效。故原告与被告中致公司签订的《职业发展生涯规划培训服务协议书》无效,协议无效后,被告中致公司应将因该协议取得的60,000服务费用返还给原告,因已返还25,720元,故剩余的34,280元被告中致公司应予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中致公司返还服务费34,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金朔服务费34,280元;

二、驳回原告韩金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被告中致(辽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