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0 0:00:00

陈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1281刑初185

  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118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12日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某某,系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调检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于2021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1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杨某、检察官助理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指定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院指控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10231320分许,调兵山市公安局末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法的被告人陈某带回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过程中遭陈某辱骂,在派出所侯问室给被告人陈某戴手铐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将民警杨某某的左手小指挠伤,将民警董某某的左手小指咬伤。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以袭警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10231320分许,调兵山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法的被告人陈某带回派出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拒不配合,将民警杨某某的左手小指挠伤,将民警董某某的左手小指咬伤。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活体损伤检验说明、铁煤总医院门诊初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频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五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118日起至20225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判 长 杨 鹏

人民陪审员 孙树杰

人民陪审员 王安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天舒

记 员 汪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