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志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崴子村一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承包时,全村的林地都由村委会统一发包,当时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更主要的是南崴子村委会也有林照。天然林是关志强花钱买的,也交了林地承包费,承包期间已投入20多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发生怎样的事实变化,均不能影响关志强承包合同的效力。二、本案不适用《土地管理法》,一审法院适用承包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审理该案是正确的。三、关志强的承包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南崴子村一社也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意见。签订承包合同后,关志强交齐了承包费,故不能以承包之后发生的事实变化认定承包行为无效。
南崴子村委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崴子村一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1.南崴子村委会各社的山片共有380公顷,从初级社开始就一直由村里统一经营,天然林由村里统一派工看管,人工林由村里统一栽种,支出和收入也都由村里统一管理。2.分产到户后,南崴子村委会统一发包。部分林地、林片已经发包两轮,现在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有300多份,承包者均做了大量的投入,多年来各社均没有异议。3.南崴子村原来的村长就是一社的,他当村长期间南崴子村一社的林地由村里发包,南崴子村一社不能说不知情。南崴子村一社主张权利前所有的合同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4.如果南崴子村一社主张南崴子村委会无权发包林地,那么村里已经发包的300多份合同怎么办。关志强承包的天然林,个人已经看护了近20年,做了大量的投入,如果合同无效,损失怎么办。综上,南崴子村各社的林地、林木由村里统一经营、管理历史已久,在没有产生纠纷之前就已发包完毕,合同现仍在履行中,合法有效。
南崴子村一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关志强与南崴子村委会签订的(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