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峰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陕0114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陈俊峰。
指定辩护人张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冯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良检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张西峰、冯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俊峰利用微信建群,先后组织多人在西安市阎良区XX街XX楼经营的某某棋牌室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陈俊峰按一定比例抽取分成获利。经审计,陈俊峰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380810元,非法获利为86135元。
检察院认为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俊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俊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陈俊峰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能够主动积极交代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俊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俊峰利用其手机微信建群,先后组织多人在西安市阎良区XX街XX楼经营的某某棋牌室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陈俊峰按一定比例抽取分成获利。经审计,陈俊峰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380810元,非法获利为86135元。
2021年7月11日15时31分,西安市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赌博的陈俊峰带至阎良区派出所审查。7月12日,陈俊峰因赌博被西安市阎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7月27日,陈俊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阎良分局刑事拘留。经审讯,陈俊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公诉机关出示、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票据、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指认笔录、照片;4、司法会计报告;7、被告人陈俊峰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峰利用手机微信组织他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达380810元,非法获利8613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峰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俊峰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能够主动积极交代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俊峰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俊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行政拘留15日已折抵刑期;罚金在扣除已缴纳的罚款1500元后,剩余应缴纳罚金28500元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86135元,向被告人陈俊峰追缴后,上缴国库;作案工具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落款
审 判 长 阮建锋
人民陪审员 贺雅贤
人民陪审员 孙青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凌霄
书 记 员 张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