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张明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明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5刑初1197

 

当事人

  被告人张明强。20185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处以罚款19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8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蒲涛。

  起诉书文号:川成青检刑诉〔20211163号。

  指控事实:20218302354分许,被告人张明强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4××××的白色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附近出发,行经三环路主道,后沿本市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一段由东向西距西三环路三段辅道约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4.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查明

  经查,张明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处罚。张明强当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三环路主道,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情节。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明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明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