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徐勇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勇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783刑初1104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徐勇俊。曾因盗窃,于20189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6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16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1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11125日止;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7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120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勇俊犯诈骗罪,于202111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娇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勇俊及辩护人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4月,被告人徐勇俊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帮陈某追回被诈骗的钱款,骗取陈某的信任,以找关系送礼、缴纳保证金、封口费、看病等借口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56450元、硬中华香烟9条计价值3780元及西湖龙井茶5盒。

  20215月至6月,被告人徐勇俊虚构可以通过关系帮方某1办理取保候审及让方某1的足浴店重新营业,骗取方某1、葛某、方某2的信任,以找关系送礼等借口从方某1、葛某、方某2处骗取人民币10900元及硬中华香烟21条计价值8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勇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勇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勇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勇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徐勇俊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张睿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勇俊自愿认罪认罚,据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4月,被告人徐勇俊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帮陈某追回被诈骗的钱款,骗取陈某的信任,以找关系送礼、缴纳保证金、封口费、看病为名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5645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硬中华香烟9条、西湖龙井茶5盒。

  20215月至6月,被告徐勇俊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帮方某1办理取保候审及足浴店重新营业,骗取方某1、葛某、方某2的信任,以找关系送礼为名从方某1、葛某、方某2处骗取人民币10900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8820元的硬中华香烟21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陈某、葛某、方某2、方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金某、徐某1、徐某2、厉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就诊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收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徐勇俊对上述事实所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勇俊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勇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睿据上所提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078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勇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徐勇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服刑至20231227日止;其中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勇俊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九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长陆承焕

人民陪审员马龙星

人民陪审员郭晓红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某某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