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魏强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魏强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105刑初712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魏强。被告人魏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6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项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Z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9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强及辩护人项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6923时许,被告人魏强在沈阳市皇姑区其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其间,被告人魏强持空啤酒瓶击中被害人胡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胡某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1610日,被告人魏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被告人魏某2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人魏某、田某、艾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截图;伤情照片;住院病案;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强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强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长 段 雷

判 员 慕 乔

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