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强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辽0105刑初712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魏强。被告人魏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项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Z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强及辩护人项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魏强在沈阳市皇姑区其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其间,被告人魏强持空啤酒瓶击中被害人胡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胡某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魏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被告人魏某2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人魏某、田某、艾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截图;伤情照片;住院病案;收条;谅解书;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强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强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 判 长 段 雷
审 判 员 慕 乔
人民陪审员 温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肇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