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佐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川0105刑初1195号
当事人
被告人佘佐建。2018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21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蒲涛。
起诉书文号:川成青检刑诉〔2021〕1154号。
指控事实:2021年8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佘佐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青羊区万柳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万柳路万家2组117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佘佐建曾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挡获,但未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行政处罚;2018年3月佘佐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134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8月被刑事追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佘佐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佘佐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现又无驾驶资格驾驶无证机动车行驶,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佘佐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的8日。)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审判员 朱传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