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1/12/15 0:00:00

侯明海、胡锦平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

侯明海、胡锦平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0514刑初775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侯明海。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3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锦平。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2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利佳。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2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晓龙。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3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但小华。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2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清。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2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南检刑诉[202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10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侯明海与同案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商议收购、出售银行卡给“陈某霖”(身份不明),并先后雇用被告人胡锦平、黄利佳、同案人吕某兴、陈某平(均在逃)等人,租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丹凤路XX“某饭”二楼的出租屋作为窝点,通过网上发布广告等方式收购银行卡,其中被告人胡锦平于20199月受雇佣,主要负责运载售卡人员到银行办理银行卡,被告人黄利佳于202078月受雇佣,主要负责看守售卡人员。经查,被告人侯明海等人至案发时共收购、出售37张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数额共人民币1,126,440.87元,收取不明资金共9,638,559.6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底至被雇佣期间,被告人黄利佳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侯明海出售其名下5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分别为62xxxXX)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3张广发银行卡(账号分别为62xxxXX)。经查,被告人黄利佳的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8XX)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58,895元。

  20203月至7月,被告人侯明海通过同案人马某鹏(另案处理)向同案人彭某涛(已判刑)收购其名下2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分别为62xxxXX)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xxxXX)。经查,同案人彭某涛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14XX)收取不明资金共6,801,558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19XX)收取不明资金共1,901,219.51元,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取不明资金共935,662.1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不明资金120元。

  同年5月,经同案人杨某杰(已判刑)介绍、经手,被告人侯明海收购并出售同案人杨某锋(已判刑)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同案人杨某杰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经查,同案人杨某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265,000元。

  同年8月,被告人方晓龙、刘清、但小华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方晓龙介绍,被告人刘清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0XXX)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XXX)给被告人侯明海等人。被告人但小华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xxxXX)给被告人侯明海等人。同案人李某亮(另案处理)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给被告人侯明海等人。经查,被告人刘清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26万元,被告人但小华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267,863.03元,同案人李某亮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80,318.32元。

  期间,被告人侯明海还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广发银行卡(账号62xxxXX);同案人李某林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xxxXX);同案人陈某平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36XXX)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0XXX)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1XXX)1张中国中信银行卡(账号60xxxXX);同案人吕某兴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同案人马某鹏出售其名下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3675XXX)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0XXX)。经查,被告人侯明海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155,364.52元,广发银行卡收取网络诈骗资金共39,000元。

  另查明:20196月至被雇佣前,被告人胡锦平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收购、出售庄某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XXX)、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XXX)、曾某文名下中国交通银行卡(账号62xxxXX)、简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卡(账号62xxxXX)、罗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xxxXX)、庄某玲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xxxXX)、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XXX)、陈某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0XXX)、陈某名下中国民生银行卡(账号62xxxXX)、王某红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XXX)、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367XXX)、王某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XXX)、余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1367XXX)、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1XXX)、胡锦平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xxxXX)、中国交通银行卡(账号6222620730XXX)、张某昌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170031000XXX)、中国交通银行卡(账号6222620730XXX)、陈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XXX)19张。

  20212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清、但小华,并扣押被告人刘清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同月23日,在被告人刘清指引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锦平、黄利佳,并扣押被告人胡锦平、黄利佳作案工具OPPOR7sm手机、华为荣耀手机各1部。同年3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侯明海、方晓龙,并扣押被告人侯明海收购的吴某章名下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2003XXX)、庞某聪名下1张中国交通银行卡(62xxxXX)以及被告人方晓龙作案工具OPPOA52手机1部及其名下银行卡8张等物品。

  同年1021日,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分别在值班律师郭植英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侯明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锦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利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方晓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但小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清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发案现场、银行卡拍照,扣押清单及其说明,涉案银行卡辨认清单,涉案银行卡资金详情表及其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清单,关于扣押银行卡账户查询信息及其说明,刑事侦查大队第二中队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文渠派出所、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潮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二中队户籍证明、证实材料、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核查表,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甘肃省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南岸区分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晋江市公安局、江苏省通州区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局、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三水分局、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海珠区分局、天河区分局及韶关市翁源县公安局等多地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国家大数据平台银行卡查询明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0513刑初87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21)0514刑初482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邢某峰、朱某妹、杜某根、杨某、徐某文、王某娟、谢某劲、翟某民、吴某、李某、赵某敏、杨某娜、李某朵、廖某、周某伟、陈某琼、陈某渊、沈某琴、林某萍、葛某成、徐某宁、张某眉、宋某琴、刘某索、肖某、李某谦、王某、李某彪、欧某杰、蓝某正、戚某金、吴某进、李某兴、林某桃的陈述,同案人杨某锋、杨某杰、马某鹏、李某林、彭某涛、陈某宁的供述和汕头市公安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单独或结伙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明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锦平、黄利佳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胡锦平、黄利佳系从犯,被告人刘清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侯明海、胡锦平、黄利佳、方晓龙、但小华、刘清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侯明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39日起至20237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锦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223日起至20232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利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223日起至20228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晓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39日起至20224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但小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219日起至20222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219日起至2021121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VIVO手机、OPPOR7sm手机、华为荣耀手机、OPPOA52手机各1部,由扣押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落款

 

判 长 陈渭泓

人民陪审员 罗少伟

人民陪审员 侯镇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记 员 谢 纯